3月14日,厦门市消保委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旅局、交通、法院等有关部门发布了2023年度厦门市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内容涉及餐饮美容、直播带货、汽车房产等方面,通过以案释法、以点带面,督促经营者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同时提醒消费者防范消费风险、文明理性消费。
2023年10月,刘先生看到某直播间在叫卖五天四晚的旅程且声称“全程零自费”“绝不强制购物”,便产生了下单意愿。在与直播间所属的“旅游管家”确认无购物、无强制进店消费等事项后,刘先生与其商定了行程路线和时间,并预交定金前往目的地参团旅游。
行程开始后,刘先生发现该团安排了三个购物行程,觉得被欺骗,遂向文旅部门投诉,要求退货退款并对旅行社进行处罚。文旅部门工作人员经调查发现,刘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载明了旅程和收费内容,但未对“购物场所的名称、在购物场所的停留时间”等信息进行明确标注,双方亦未签订购物补充协议。
针对刘先生的诉求,工作人员组织调解,旅行社协调购物场所及时办理了退货退款。该旅行社未与游客协商一致,就组织旅游者到具体购物场所购物,其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相关条款规定。文旅部门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停业整顿15天和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网络客服虚假宣传等线索同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023年6月,于某某收到微信名为“小圆点”的某厨卫设备公司工作人员的“报喜”电线年以上的老客户,其可前往门店领取“礼品三件套”。于某某赶往“小圆点”告之的位于思明区某广场的“5G全网通”店铺,领取到蒸锅、牙刷三件套、夏新学习机及“AMOi夏新AI智能专用票据”,并支付了2799元购买学习资料。随后,于某某认为,其被误导购买了2799元学习资料,要求某厨卫设备公司“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某厨卫设备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特征,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院对于某某主张三倍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某厨卫设备公司赔偿于某某共计11196元。
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内涉嫌价格欺诈行为的7家美容店开展统一查处行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商家在网络站点平台上所销售的标有“596元,秒杀价79.8元,已售100多万单”“964元,1.5折为138元,已售40多万单”等14个团购项目,但其线下经营场所不存在与线上团购所对应的项目、价格及销量等信息,也未按线上团购项目划线价出售服务项目,秒杀价、折扣价也仅是营销噱头。
经立案调查,7家美容店均系通过与某品牌方签订《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入驻品牌方的团购云连锁平台,品牌方负责商家在某网络站点平台线上门店的运营事宜,并统一设定团购项目及其价格、销量信息,再以品牌方的名义推送团购活动,以品牌规模效应来提高美容店的曝光率。商家通过虚构原价、搞团购促销价来误导消费者,涉嫌价格欺诈,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责令整改,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罚款。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品牌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处理。
2023年10月,厦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接到消费者阮先生投诉,称其于9月30日在厦门市某汽车租赁企业租了一辆车,在取车时就发现底盘有松动迹象,向租车行工作人员反映,但对方称问题不大;10月4日还车时却被扣下1000元。他要求租车行退还这笔费用。而租车行工作人员则表示,车辆交付时没问题,是阮先生开车时发生剐蹭导致附在底盘上的底板掉落且将其丢弃,致使维修成本增加,因此才向其收取了1000元。
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后认为:承租人阮先生虽自述取车时车辆存在问题,但没办法提供相关聊天记录或拍照、录像等证据,不能证明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提供的车辆存在问题;但租赁企业在租赁过程中也未能尽到提醒、告知责任并保留相关凭证,也存在管理问题,服务水平有待改进。经调解,租赁企业表示愿意退还承租人700元,阮先生表示满意。
2023年7月19日,厦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集美大队执法人员接到乘客投诉,称其从厦门北站搭乘闽D7W***小型轿车前往黄厝,乘客明确告知驾驶员目的地,双方商定车资70元;但抵达目的地后,驾驶员却向其收取运费90元,乘客认为该车存在非法营运行为。
执法人员调查得知,该车系网约车,当日车辆驾驶员李某谎称该车走高速,要再收取“高速费”35元,在原本议定的70元车费基础上多向乘客收取了20元。经进一步核查,该行程并非通过网约车平台派单,系驾驶员李某线下揽客,其行为属于网约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规定。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法支队给予当事人李某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26日中午,消费的人在八市某海鲜餐厅用餐,共点了富贵虾2只2.7斤、象拔蚌1只3.9斤、东星斑1条2.8斤、油蛤2.3斤、王老吉饮料1听,消费合计3643元,实收3500元。消费者认为上述海鲜重量与实际不符,商家存在欺诈。
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确认,该经营者通过虚报斤两等手段夸大重量。且该店还存在以冰冻海鲜调包活鲜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万元。
2023年8月,消费者通过集美某二手车行购买一辆二手车,价格53000元,购车当日车辆的行驶里程为6.3万公里;10月15日,车辆出现故障做维修时,被维修师傅告知该车辆实际行驶里程将近12万公里。消费者因此投诉,要求商家以5万元回购车辆。
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双方并未签订购车合同。该车辆交付后,因花了钱的人发动机电子程序进行了升级导致故障,已对车辆剩余价值产生一定的影响。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最终同意扣除使用折旧,按4.3万元回购车辆,双方达成和解。
赵某某夫妇到某品牌厨柜公司阜新专卖店定作厨柜,签订《订货合同》并支付了5万元厨柜款,合同落款加盖有“某品牌厨柜阜新专卖店销售专用章”,专卖店负责人郭某某出具了收款收据。合同签订后,因郭某某下落不明,赵某某遂联系该品牌厨柜公司,要求其履行合同。但该公司以其并非案涉合同承揽方为由,拒绝履行。在赵某某依该公司要求多补交了23006元的货款后,该公司才最终交货并安装。
赵某某以实际收取的款项超出合同原约定的款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品牌厨柜公司、郭某某退还多收取的款项,并依约提供赠品。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某等人主张郭某某系代表某品牌厨柜公司签订合同,证据不足,该公司不应承担合同责任。赵某某等不服,于2023年8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订货合同》模板系某品牌厨柜企业来提供给郭某某,用于与消费者签订合同之用,其上有该公司的标志、咨询电话和二维码,消费者有理由相信郭某某是代表某品牌厨柜公司签订合同,该公司应承担合同责任。二审法院遂改判:某品牌厨柜公司在23006元范围内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2023年7月,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合同监管执法专项检查中发现,湖里区坂上社某摄影店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单》里有如下条款:“1.定金,拍摄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款,转让及更改他用”,涉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规定。
经查,截至案发,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与消费者签订含上述格式条款的《合同单》19份,涉案金额16684元。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构成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修订相关协议条款,承诺对后续客户的服务承担退款、协商解决争议责任,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情节的规定。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湖里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建议给予警告,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23年5月起,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居住小区业主通过12315、12345等渠道反映某房地产公司在2020年前后售房时承诺赠送“魔镜”(远程遥控门禁可视对讲系统)却未兑现,有虚假宣传的嫌疑。
执法人员介入调解后发现,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将“魔镜”明确载入合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启动诉调对接机制处置该事件,成功引导183位业主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并做司法确认保障协议执行,挽回业主经济损失近15万元。(记者 陈泥 通讯员 林伟武 陈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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