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家俱有限公司侵犯“八益”床垫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月12日,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家俱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经典八益”标识成品、半成品床垫50张、“经典八益”床垫包角2019个、“经典八益”画纸106张、“经典八益”产品使用说明书61份,并处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标识为“经典八益”的床垫,经“八益”、“八益By及图”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仿冒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四川省成都市温江、重庆巴南两地联动查处侵犯“百威”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07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啤酒有限公司进行例行检查,发现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该公司与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代加工购销合同,重庆的商贸公司提供回收的啤酒瓶,温江的啤酒公司则按照合同用这些啤酒瓶代加工生产啤酒并完成提货出库。执法人员仔细核对后发现,双方生产交付的啤酒瓶身浮雕图案与“百威”啤酒的注册商标相同,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由于委托加工的商贸公司在重庆,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与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管局沟通衔接,加强违法线索移送、案件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此案快查快办。“当事人生产啤酒瓶身上的浮雕图案与‘百威’啤酒的注册商标相同,会使消费的人误认为该产品与‘百威’啤酒存在投资、许可或者合作等特定联系,对该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执法人员表示,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涉案啤酒并罚款5万元。
为助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近年来,温江、巴南两地着力构建知识产权联动执法体系,签订了一系列合作协议,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联动机制,实现了跨区域案件信息速通,执法精准度和执法效率极大的提升,为成渝两地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标杆、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执法保障。
2022年3月10日,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在侦查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川维”牌白乳胶一案时,坚持全链条打击,对上游生产商杨某某、孙某某立案侦查。
2019年3月至2022年4月13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未经川维公司许可,在生产的白乳胶上使用“川维”商标,并予以销售。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生产、销售的白乳胶上使用的“小维”商标与川维公司的“川维”商标构成相同。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假冒“川维牌”白乳胶共计6089桶,非法经营数额378082元。在杨某某厂房查获的23个种类的腻子胶水、防水涂料等物品中的11个种类(含“川维”牌白乳胶)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明知从杨某某、孙某某等处进购的“川维”牌白乳胶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进购3707桶并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38211元。其四人的行为可能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将该案移送重庆市消委会,由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3年4月12日,长寿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杨某某、孙某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周某某、陈某某提起公诉。
6月28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对杨某某等四人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分子利用花了钱的人知名商标及其产品质量的信任,假冒注册商标予以销售,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破坏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该案全链条打击,依法严惩侵犯商标权犯罪行为,移送公益诉讼线索维护公众利益。
2023年3月22日,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李某明知代某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帮助其送快递、搬运侵权假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明知代某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仍出于朋友义气,帮助代某送快递,并于2021年7月至8月期间,从外地运送假冒飞天茅台酒至丰都共计390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认,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重庆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格力”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18日,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重庆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格力”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刑事立案处理,并行政调解赔偿消费者20万元。
经查,涉案空调均为重庆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同总金额8万余元。经与公安机关共同对该线索进行研判和排查,发现当事人在渝北、大渡口等区县也有销售同类空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万盛经开区公安分局立案侦办。
2023年3月16日,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家禽养殖场使用他人外包装对外销售鲜鸡蛋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外包装纸箱585个,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重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拥有“耀渝”、“峰顶山”和“恒和源”三个注册商标,在垫江县蛋鸡养殖业排名前茅。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于2022年12月22日,以4元/个的价格从重庆某包装有限公司处购买了重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纸箱1000个,在未获得重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的情况下,将自己养殖场产出的鲜蛋装入“某某”蛋业的外包装箱并使用其包装箱对外销售鲜蛋,共计使用他人外包装纸箱销售鲜蛋415箱,销售款为6.83万元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垫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8月7日,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化肥有限公司假冒专利销售化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12.5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8日,江津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重庆某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待销售75袋诺维尔牌复合肥料诺维尔四安(净含量:25kg,外包装标注专利号:4.5),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对该专利号进行检索查询,发现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已于2019年3月8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回,属无效专利。
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湖北劲牌有限公司分别系“江小白”“小郎酒”“劲酒”商标的商标权人。
2018年1月起,彭某雪在成都购买大量假冒“江小白”“小郎酒”“劲酒”等商标的白酒低价销售,销售金额40余万元。2019年9月彭某雪与李某勇在于四川雅安共同出资建厂,雇请刘某洪等人生产假冒“小郎酒”低价销售,销售金额50万余元。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卫某波从彭某雪处低价购买假冒的“江小白”“小郎酒”“劲酒”等白酒,加价销往重庆、四川等多地,销售金额26万余元。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胡某兵从卫其波处购买假冒“小郎酒”“江小白”等商标的白酒,销售至云阳县,销售金额5万余元。
2021年8月,云阳县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分别对彭某雪、李某勇、刘某、卫某波、胡某兵等人向云阳县法院提起公诉,并对彭某雪、卫某波、胡某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12月云阳县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分别判处彭某雪、李某勇、刘某、卫某波、胡某兵等人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被告彭某雪、卫某波、胡某兵承担经济损失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
本案中重庆检察机与四川检察机关密切合作,就案件协查取证、信息资源共享方面积极衔接,引导侦查机关深挖制假链条,从源头到终端,确保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案例九: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首案--乐堡啤酒商标品牌维权案
1月5日,4198件仿冒乐堡啤酒被销毁。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表示,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首案执行完毕。
现场销毁的乐堡超爽啤酒,产品外观是以绿色为主体的斜波纹,产品的名字、包装、装潢与乐堡啤酒十分相似,很容易误导消费者。接到举报后,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知识产权支队立即对涉嫌销售该款啤酒的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涉案科技公司在明知该款啤酒生产商与嘉士伯重啤无任何权属关系,也知道误导消费者消费后果,还依然销售该款啤酒,存在很明显的侵权故意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经营者不得销售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商品相关规定。
在对案件做出详细的调查过程中,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知识产权支队发现,涉案啤酒涉及北京、上海、安徽等全国15个省市,包括生产商、委托生产厂、网络电商销售平台、销售商等各个环节。
为此,重庆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积极请示协调市场监管总局,对涉及多省市、多网络站点平台的生产、销售行为进行全国统一部署查办,有效整合全国市场监管执法优势力量开展全面打击。
案例十: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肖某销售侵犯“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2月7日,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肖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春节以来,从刘某(已刑事处罚)处购进贵州茅台酒、五粮液等白酒,并在其进货价的基础上每瓶加价几十元至一百元左右出售给消费者。
经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认定,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刘某出售给肖某的茅台及五粮液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肖某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及五粮液货值金额共计47.99万元。且肖某不能提供其进货单据、购买合同及与所销售假冒白酒对应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所售商品属合法取得。肖某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润滑油经营部销售侵犯“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4月18日,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润滑油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美孚力图H68液压油11桶、美孚传热油3桶、美孚超级齿轮油5桶、壳牌施倍力10桶,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分别从一工地老板、淘 宝网和一罐车司机手中,购进美孚力图H68液压油、美孚传热油603、美孚超级齿轮油600XP220、壳牌施倍力等共计31桶,当事人购进上述润滑油时,均未查验供货者有效资质,不能提供商品的有效进货票据,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且经权利人辨认,属于侵犯“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2019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未经某品牌汽车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将权利人报废处置的试验车以零配件形式从重庆江北区、潼南区等地的报废车回收拆解公司购入,在重庆市渝北区、四川省三台县等地的汽车修理门市非法拼装成整车,冒用从网络渠道非法获取的同品牌、同型号的未上户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等车辆识别信息,伪造车辆合格证、环保标志等上户凭证,挑选贵州、陕西、湖北等地偏远地区车管所为上述车辆办理上牌登记,后将上牌后的车辆销售至重庆、贵州、湖南等10余省市。经查,涉案车辆近40余台,销售金额近300万元。
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联合四川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将案件列为首批川渝两地公检联合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渝北区检察院先后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张某某等22人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3年8月,张某某等22人被渝北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其中7人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5人被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共计并处罚金378万元,追缴违法来得到的115万元。
渝北区检察院以此案办理为契机,联合四川省三台县检察院签订公益诉讼、知识产权检察协作机制,在依法能动履职中守护创新,为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激活创新发展动力提供了实践样本。
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共谋租赁仓库,以作坊加工方式生产“胖子”牌麻辣鱼佐料并销往重庆市渝中区等多地。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胖子”牌麻辣鱼佐料成品77件、桶装5件、散装100袋及包装袋、纸箱若干,非法经营额共计5.5万余元。
2023年6月1日,被告人龚某甲、龚某乙被渝北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27日,渝北区人民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龚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龚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2023年11月,市消委会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确定由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2年内参加4次消费领域公益活动,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5000元;如被告不以公益行为履行赔偿责任,则应支付108000元的赔偿金至原告专门账户用于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活动。
检察机关充分的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通过综合履职办案机制,在办理跨辖区刑事诉讼、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注重协作配合,实现刑事追诉和民事公益追责的程序衔接,同时向企业制发风险提示函,主动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建言献策,切实从源头上减少侵犯权利的行为发生,协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防护手段,维护企业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四: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施耐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0月9日,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重庆某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侵权假冒的塑壳断路器103个,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19万元,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3年8月,当事人销售到长寿某学校配电增容工程中带有“施耐德”标志的塑壳断路器,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其中103个为侵权假冒商品。当事人没办法提供该批商品的购买合同、发票、商家的合法资质等,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该批商品违法经营额为3.28万元,违法来得到的为1.19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魏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魏某、汤某、杨某未经重庆市某榨菜公司、某酵母公司和四川省某食品公司授权,单独或合伙生产假冒上述公司注册商标的榨菜、酵母、鸡精,并通过某电子商务平台20余家网店进行销售,涉案金额共计390余万元。连带网店经营人员等在内共计14人,非法制造榨菜注册商标的包装袋56万余个,注册商标标识7万余件,包装箱共计2万余件。
2023年9月20日,涪陵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对魏某等14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17日,一审判决作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魏某等14人十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8人适用缓刑,并处二千元至八十万元不等罚金。
在本案中,落实了“一案四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综合履职。同时构建侦诉协作机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助力全链条打击,强化了川渝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共建大保护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