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名职业打假人被拘新闻非常关注,听说是最年轻的职业打假人。陈之强一年内提起800多次打假诉讼,获利十几万元,2021年12月,他被法院裁定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局立案调查。现被公安局拘留。
长期以来,职业打假人就备受争议,支持者认为职业打假对打击经营者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净化市场不良风气方面起了无法替代的作用。反对者则认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行政执法资源,造成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成本倍增。
职业打假人的目的是牟利,他们一般是通过寻找,发现商家出售商品有违反法律和法规的漏洞,便故意大量买入,然后向商家索赔。商家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被行政部门罚款,大多数大部分会选择息事宁人,赔款了事。和解不了的,职业打假人便选择举报或者诉讼方式,来获取利益。
职业打假人是消费的人吗?众说纷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从定义来看,只有为了生活消费需要才是消费者,而职业打假人目的不是为了消费,没有消费需要,目的是为了牟利而购买,严格意义上不是消费者。同时第四条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也谈不上诚实信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又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上的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似乎对职业打假人的购买行为没有持否定态度,但这里是专对于的食品、药品领域。在其他领域,对“知假买假”者还是倾向于不予保护的。因食品、药品是必然的联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出发进行的考量。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形式上看着好像符合敲诈勒索罪要件,职业打假是属于合法行为还是非法行为呢?法律还处于模糊状态。另外敲诈勒索罪中恐吓、威胁、要挟的方法要求足以使商家产生足够恐惧才可构成此罪,能否达到足以产生恐惧的程度,也是不好判断。当然对职业打假人故意将过期产品混入商品中后购买并向商家索偿,就另当别论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职业打假人”相关答复的通知规定:对于“职业打假人”以非法诈取企业钱财为目的,对生产经营者以投诉举报、媒体报告、诉讼等进行威胁和要挟,强行索赔或者索赔数额超出合理范围,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们怎么样对待这一社会现象呢?对此要进行客观的评价,既有净化市场非消极作用,又有其弊端。怎么样来规范其行为,还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打铁还需自身硬,商家也需要严格把好质量关、诚信经营。相信随法制不断健全,经营者法律意识逐步的提升,职业打假人的空间将慢慢的变少。对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