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0日,湖南省发改委印发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2〕300号),文件就推动更多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特殊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等事项做了进一步明确,为落实文件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逐步缩小代理购电用户范围,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
1.10千伏及以上的存量(2022年5月1日以前送电完成用户,下同)大工业用户要在2023年1月1日前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2.10千伏及以上的存量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要在2023年5月1日前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3.10千伏及以上的新投产(2022年5月1日及以后送电完成)的工商业用户要在并网运行3个月内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以及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工商业用户,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1.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以及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2.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不得退出市场交易;尚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不能直接参与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高耗能用户范围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2023年1月1日及以后仍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10千伏及以上的存量大工业用户、2023年5月1日及以后仍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10千伏及以上的存量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2022年5月1日及以后新投产且并网运行满3个月仍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其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月5日前选择下月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
注:国家发改委809号文原规定为“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交易”。
(1)线上公告。供服中心要通过网上国网APP、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各单位要因地制宜通过短信、新闻媒体等渠道做好宣传,确保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更多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等政策公开公示到位。
(2)线下公告。市县公司要于2022年5月12日前在各级供电营业厅通过上墙公示、张贴公告、印发宣传单等方式宣传本次政策内容。
各单位要组织客户经理分阶段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压工商业用户逐户上门送达告知书、修订后的《购售电合同》,并请客户重签《购售电合同》(告知书及《购售电合同》模板见附件)。
(1)对于送电日期为2022年5月1日以前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大工业用户,要在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政策宣传及《购售电合同》重签工作。
(2)对于送电日期为2022年5月1日以前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10千伏及以上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要在2023年3月30日前完成政策宣传及《购售电合同》重签工作。
(3)对于送电日期为2022年5月1日及以后的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要在用户办电时同步告知用户要在并网运行3个月内(不足一个月按0个月计算)完成入市,否则将按政策规定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5月1日至今完成送电的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要同步完成政策宣传及《购售电合同》重签工作。
(4)对于送电日期为2022年5月1日以前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10千伏及以上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变更为大工业用户的,视同为第(2)类用户;对于居民农业用户变更为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的,视同为第(3)类用户,要在变更业务归档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入市。
一是增加“限时未入市代理购电用户”标签。在政策规定时限未完成入市的高压工商业用户(计量点)市场化属性自动由“普通代理购电”变为“限时未入市代理购电用户”,购电价格同步变为1.5倍代理购电价格。用户同时存在大工业、一般工商业计量点的,按大工业用户执行入市时限要求。二是增加“(自5月1日起)新装满*月(不足一个月按0个月计算)仍未入市高压工商业用户”查询、导出及短信提醒功能。
各单位要按月开展代理购电用户入市监控通报。要按月分类(分大工业、10千伏及以上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存量、增量用户)对代理购电用户入市情况做监控、通报,避免政策执行风险。
1.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推动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推动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2〕300号)文件有关要求,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就推动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逐步缩小代理购电用户范围,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
1.10千伏及以上的存量(2022年5月1日以前送电完成用户,下同)大工业用户要在2023年1月1日前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2.10千伏及以上的存量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要在2023年5月1日前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3.10千伏及以上的新投产(2022年5月1日及以后送电完成的工商业用户)要在并网运行3个月内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以及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工商业用户,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1.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以及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2.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不得退出市场交易;尚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不能直接参与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高耗能用户范围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2023年1月1日及以后仍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10千伏及以上的存量大工业用户、2023年5月1日及以后仍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10千伏及以上的存量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2022年5月1日及以后新投产且并网运行满3个月仍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其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月5日前选择下月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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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通过用户编号关联《供用电合同》用户基本信息)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政策要求,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代理购电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及《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并且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要求,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甲方负责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来进行购电。甲方市场化采购方式及价格形成机制按政府规定执行。
2.乙方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等,下同)、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叉补贴,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平均上网电价是指电网企业根据电力用户用电情况从电力市场中采购电量的平均电价,包含应分摊或分享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辅助服务费用、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同时,两部制电价、峰谷分时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政策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4)2022年5月1日以前送电完成且在2023年1月1日及以后仍由甲方代理购电的大工业用户;
(5)2022年5月1日以前送电完成且在2023年5月1日及以后仍由甲方代理购电的10千伏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
(6)2022年5月1日及以后新投产且并网运行满3个月仍由甲方代理购电的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
合同生效后,如乙方属性发生明显的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如因乙方陈述不真实准确,或确认不及时而引起的所有不利后果和赔偿相应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甲方代理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应按月测算,并提前3日通过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于次月执行,并按乙方实际用电量全额结算电费;未实现自然月购售同期抄表结算前,暂按甲方对乙方抄表结算周期执行。同时,甲方按电力市场规则向发电企业购电并支付购电费。甲方负责与乙方签订本合同,与相关发电企业签订购电合同。
5.乙方按照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及相关协议中约定的方式、期限及时足额交纳电费,并承担逾期缴纳及欠费的违约责任。
7.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电力相关法律和法规、电力市场交易相关规则以及乙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执行。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本合同执行。
8.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明显的变化或者政府部门出台新的规定、规则,双方应按照新的规定及规则选择重新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
9.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用电人办理销户业务或者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的,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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