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进一批原资料,用于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其进项税额需做转出处理,相关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则,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劳务、服务、非钱银性财物和不动产;
(三)非正常丢失的在产品、产制品所耗用的购进货品(不包含固定财物)、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则,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加工修补修配劳务、服务、非钱银性财物和不动产。其间触及的固定财物、非钱银性财物、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财物、非钱银性财物(不包含其他权益性非钱银性财物)、不动产。纳税人的外交应付消费归于个人消费。
(三)非正常丢失的在产品、产制品所耗用的购进货品(不包含固定财物)、加工修补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丢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品、规划服务和修建服务。(五)非正常丢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品、规划服务和修建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补葺、装修不动产,均归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品,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资料和设备,包含修建装修资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备。本告诉附件规则的内容,除还有规则履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履行。
在建工程科目可按修建工程、装置工程、在装置设备、待摊开销以及单项工程等进行明细核算。在建工程包含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暂时设备费、公证费、监理费及应担负的税费等。
在建工程,指企业财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补工程等没有竣工的工程开销。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技改等在建工程产生的价值。
工程物资是指用于固定财物制作的修建资料(如钢材、水泥、玻璃等),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例如飞机的引擎)等。工程物资科目,核算企业为基建工程、更改工程和大修补工程预备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包含为工程预备的资料、没有交给装置的需求装置设备的实际成本,以及预付大型设备款和基本建设期间依据项目概算购入为出产预备的东西及用具等的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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