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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口腔行业遭遇“职业打假人”

发布时间: 2024-07-24 07:22:26 | 作者: 成功案例|

  “第一次,是去年初开始。”广西南宁某口腔门诊的负责人X女士谈,“有天就突然收到一个‘职业打假人’举报,说我们医生宣传、海报宣传等涉及虚假广告,但其实这些广告我们都已经办理了相关许可证等证明。”

  然而无奈的是,她终究是交了1万多罚款,“莫名其妙就被罚了,完全不知道是什么原因。”

  除了广告,公众号也是“打假”的重灾区。X女士表示,之前他们公众号授权转载了一篇科普文章,内容中有牙膏、牙刷等漫画,结果也收到原作者投诉,“说要索赔2万多。”但双方首次出庭后,目前暂无下文。

  比如A公司写了一篇科普文章,里面涉及一些插画,但A公司没有注明作者是谁。B公司觉得这篇文章不错就申请转载了,结果画的原作者举报。这种情况就是A公司违法了,然后B公司转载之后变成间接违法。

  其实这种情况B公司是可以辩驳的,因为它是从A公司那里转载的,有合法的权利来源,可以默认为A公司有法定的权利,权利人要告的话应该找直接的侵权人A公司。但是很也许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B公司转载之后,A公司把这篇文章给删掉了,B公司就变成没有合法来源,这样的一种情况B公司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律师表示,如果B公司转载文章已经被别人发现并且被起诉了,人家要维权的话,肯定是做好公证了,那么B公司的侵犯权利的行为最起码曾经发生过,所以是避免不了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不过是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大小而已。因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方式里面有一个是立马停止侵权,B公司删掉文章只是做了“立马停止侵权”这个行为而已,至于其他的赔偿损失,该承担的还是要承担。

  其实口腔行业在私域做广告的情况非常多,除了微信公众号,还有朋友圈、微信群等等,那在这些渠道做广告又有哪些法律风险?

  君都律师表示,因为现在医疗广告管得非常严,必须审核报备得到批准之后才能对外发布,像微信公众号、朋友圈这样直接发布的内容,正常的情况下都是没有经过审核的,这种就要非常小心,要研究一下怎么样才能既达到宣传自己的目的,又不会被认定为医疗广告。

  另外,微信公众号因为是机构的公众号,所以违法的话肯定是机构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朋友圈发布广告属于医疗机构行为,还是隶属于个人行为,这要打一个问号。

  虽然相关法律对于机构和个人同样适用,但在关于医疗广告规制方面,主要是对机构管得比较严,对于个人的惩罚力度跟机构相比则小很多。尤其是医美行业,因为口腔跟医美差不多,医美行业的各种IP医生的宣传,就是属于个人的行为。如果真的以违反医疗广告相关法律和法规来对它进行规制的话,那网上几乎所有的医美宣传都是违法的。

  据X女士介绍,这次转载事件的举报人是公司性质,此前主创们写过:《免费的陷阱:600多家医疗企业,竟然被同一个企业告上法庭》点击可回看。

  “这些‘职业打假人’都会有一个固定的团队或者微信群,他们会针对行业内某一个问题或者某一个项目,短时间内进行大量的举报。”武汉某口腔门诊市场部负责人Y先生表示,其门诊在各平台已经遭遇过6次举报:美团/大众点评4次,公众号1次,其他第三方约诊平台1次。

  3. 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这个部分比较模糊,比如龋坏、龋齿,根管治疗,补牙、树脂充填等,严格来讲都会在这个范畴内;

  Y先生表示,门诊一般都是按照所属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进行整改,删除相应的描述或者下架相应的产品,然后再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对方做沟通,如果沟通顺利可以结案就没问题了。但如果对方坚持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把对方的联系方式给到门诊,由门诊联系对方沟通补偿、撤销投诉等事宜。如果涉及图片侵权,对方会直接快递资料到对应的法院,一般法院会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再进行赔偿,诊所经营方比较少去到诉讼这一步。

  毕竟,这些“打假”内容往往涉及数额不大,对公司经营方来说,准备应诉等事项对精力的耗损却巨大。但从社会运作角度来看,也易引起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今年6月30日,《经济日报》就发布了一则名为《为什么职业打假争议再起》的文章,谈到“有的顾客一次购买150碗扣肉,以‘三无产品’为由向自制食品店主索赔5万元;有的买家一个月内在某购物平台狂下633单,之后申请退款624单,而且只退款不退货。不少案例中,‘打假人’赢了官司,却也背负上以打假牟利之名”,提出“不能把维权打假变成恶意投诉举报”。

  然而口腔企业甚至消费医疗领域已频频遭遇“职业打假人”,其背后已形成一条灰色产业链。

  从实际情况去看,“职业打假人”更多聚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

  也就是说,医疗消费和普通产品消费不同,门槛更高,一般“职业打假人”不会通过先购买“医疗服务”,再实施打假行动。然而非消费者,也可以举报医疗广告——当医疗广告本身就涉嫌违规的情况,在业内也并不鲜见。

  然而,2016年底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也代表着“职业打假人”的合法性再度备受质疑。

  相关补充:201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有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要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如今,针对“职业打假人”的正义性讨论,依旧还在争论状态,但总的来看,有关“打假行为”的边界有待进一步厘清。但作为企业方,在法制完善的过程中,首先也需要对广告法等有关政策法规有所学习,特别是负责市场、广告的部门、岗位更应该熟悉。

  Y先生建议诊所员工应加强培训和学习,熟悉医疗广告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规避法规禁止的条目,同时也希望相关监督管理的机构能够给出相对清晰的规范要求。

  X女士则建议找专业的律师合作,让对方帮忙把关,尽早规避这些风险。她还说:“一个门诊请律师的话成本会很高,其实可以几个门诊合起来请一个律师,我有一些朋友就是这样做的。希望对大家起到一定的帮助。”

  一般以赔偿对方实际损失为限,实际损失包括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如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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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避免一些常见的被视为医疗广告的情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进行的宣传中,防止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免被认定为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4. 医务人员的朋友圈宣传一般属于个人行为,但如果医疗机构多个工作人员发布相同宣传内容,则可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由医疗机构承担对应宣传责任。

  《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第四条:美容医疗机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和法规及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形式和途径主动公开医疗美容服务信息,不具有商业目的,一般不视为商业广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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