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1月30日消息 近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虚假登记注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打击力度,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
今年10月1日起,《企业名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名的申报和使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尊重在先合法权利,避免混淆。为严格预防和制止假冒国企央企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办法》严厉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企业名自主申报”“故意申报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规定对企业名冠以“中国”“中华”“中央”等字词的,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从严审核。
为强化执法震慑,充分的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场监管总局选取一批案件予以曝光。
根据举报线索,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北方欧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公司门户网站、产品汇编手册、技术交流PPT、公司大门口牌匾、工作服上,使用了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合作、合资、控股关系的内容,以及“国防科技工业应用化学一级计量站”牌匾、“山东非金属材料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牌匾、办公楼照片等图片用于宣传。经核实,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与当事人无任何隶属及股权关系,无任何投资、合作、业务等关系,也未授权当事人使用“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字样和相关图形、标识用于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德州市武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中润(深圳)交通安全统筹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
根据举报线索,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中润(深圳)交通安全统筹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虚假宣传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中润(深圳)交通安全统筹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级全资控制股权的人南京电数科技有限公司采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方式,将国家电力公司登记为其股东。而当事人明知相关情况,在其经营场所通过展板、宣传册等方式对外宣传具有央企背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对中粤信通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仿冒混淆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成员”名义进行业务宣传,引人误认为当事人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存在联系。但中国石油与当事人无任何经营往来,亦不存在任何投资、合作、隶属等关系,当事人的上级公司中科信通实业(福建)有限公司、北京中石油科技开发公司,均被中国石油公告声明认定为假冒国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江苏省无锡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对江阴市吉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申领的营业执照名称为“江阴市吉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在“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江阴管件厂”的营业执照名称被法院强制裁定更名后,仍以“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江阴管件厂”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开具“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江阴管件厂”的质量证明书并盖有“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江阴管件厂”的质量检验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无锡江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河北省沧州任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北领域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仿冒混淆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绝缘伸缩围栏上,使用“国家电网STATE GRID”标识,引人误认为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存在联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沧州任丘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西中锦博业物资有限公司冒用中国黄金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虚假登记注册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中,所提供的其股东中国黄金集团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系伪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当事人股东变更登记,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管局对孙某在国电投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投城建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注册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国电投城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在明知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司)并非登记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且所提交的中电司主体资质等材料并非由中电司提供的情况下,作为被委托人向登记机关申办公司成立登记。经司法鉴定,孙某提交的中电司印鉴和营业执照与真实印鉴及执照不符,系伪造。当事人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孙某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国电投城建公司作出撤销设立登记的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虚假登记注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打击力度,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