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职业打假人”向生产经营者索取巨额赔偿的行为,是否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监管部门有无义务提醒商家尽到法律责任,以规避“被打假”的风险?近日,在九江发生的一起“职业打假人”事件,再次引发了有关问题的探讨。
目前在立法层面,各界预期将在2016年底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至今仍“千呼万唤难出来”。有学者刊文指出,这或与《条例(送审稿)》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外引起巨大争议有关。专家觉得,在对 “职业打假人”进行约束的同时,也要正视他们净化市场环境的非消极作用,建议健全完善有关法律和法规,将他们引导到合法轨道,形成一股共治的力量。
3月26日,九江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火车站分局接到投诉,举报人坚称在某超市购买到了过期食品,而超市则表示并不存在。鉴于双方都没有进一步证据证明过期食品的归属方,最终经调解,超市赔偿举报人1000元。
熟料,该举报人又拿出一瓶过期食品,称是在另一家超市购买的。执法人员意识到举报人可能是“职业举报(打假)人”,过期红油豆腐乳的来源也令人生疑,当即驳回举报人的投诉,并告知其行为已经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
事实上,自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官网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对“消法”的适用对象进行界定,拟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后,“职业打假人”的合法性再度备受质疑。
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从法理上看,“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并非生活消费,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
据媒体报道,2017年3月2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孙某与他人以打假为名,专门选购没有中文标识加贴的进口商品“打假”,向商家施压索要赔偿,最终被当地检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捕。
“职业打假人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职业,有人对他们嗤之以鼻,有人却拍手称快。”江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教授颜三忠说,只要“职业打假人”在打假活动中能够守住道德法律底线,以此为职业并无不可,其行为对维护市场秩序、伸张消费者权益能起到一定的非消极作用;但如果打假人恶意打假,以违法为代价去换取利益,那么其行为就涉嫌违法犯罪,应当受到法律惩治。
在他看来,“职业打假人”虽然知假买假,但并不违背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其索赔也都依照法律和法规条款进行。尽管法律并未明确认定“职业打假人”身份,但也未规定不许知假买假,本着“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精神,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并不越界。
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东强则认为,“职业打假人”一般专指以赚钱为目的,故意购买有问题的商品或者服务,要求商家支付赔偿的人。由于“职业打假人”不具有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属性,因而不具备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所以其向商家索要高额赔偿的行为,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
具体到江西而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兼职教授王有银指出,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虽然成为司法界目前的趋势,但是相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具体区分处理,在消费的人比较敏感的食品、药品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领域还是该重视对于“职业打假人”的回应。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来看,‘职业打假人’尽管游走在法律和法规边缘,但假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般也不宜认为涉及嫌疑违反法律。”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法学博士李迎春提到,“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动机可能不纯,有关法院的判决虽有限制“职业打假行为”的个别判例,但也有很严格的限定,并没有直接认定“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违法。
新法制报记者发现,对于知假买假的行为,最高法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3条中曾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上的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5月,最高法办公厅下发了对工商总局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其中虽肯定了职业打假人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但也指出,“就现阶段情况看,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其引发的诉讼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和变化,其负面影响日益凸显。”“目前出现了慢慢的变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在本案中,虽然经调解超市赔偿了举报人1000元,但由于无法证明过期食品的归属方,监管部门没有对商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这其中值得思考的是,倘若假货归属确定,但生产者、经营者已与“职业打假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监管部门还要不要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者、经营者与‘职业打假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解决的是民事问题,但是不能豁免生产者、经营者的行政违法责任。”王有银评论道。
李迎春也认同这种说法,他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在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于销售不符合法律和法规的商品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生产者、经营者与打假人之间的和解,并没改变生产者、经营者违反市场秩序的本质。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反证了市场上的一些混乱局面。”颜三忠提到,真正职业打假的主角还应当是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可以拓宽监管渠道,运用现代技术方法,对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大对生产经营者造价售假行为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做到“有假必查”,维护众多购买的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4月18日,濂溪区市监局火车站分局组织辖区内火车站周边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了一次集体行政约谈,向参会个体工商户介绍了近期存在于火车站周边职业打假人日益活跃的现象,也普及了识别“职业打假人”的特征等常识。
“监管部门对‘职业打假人’的举报,首先应当采取肯定的态度,积极受理,并依法处置。但对他们再次获取高额赔偿时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确实应向生产经营者宣传、防范,让其非法目的不能得逞。”刘东强说。
不过王有银也建议,对待“职业打假人”,可以从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方面出发,对其进行引导,使其能起到协同治理的作用。
一方面,职业打假索取惩罚性赔偿被认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让社会诚信体系受到损伤;另一方面,职业打假确实大大打击了假冒伪劣,对净化市场环境颇有裨益。两难之下,职业打假之路又该何去何从?
值得一提的是,各界预期将在2016年底出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至今仍“千呼万唤难出来”。有学者刊文指出,这或与《条例(送审稿)》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外引起巨大争议有关。
颜三忠认为,法律要保护的是守规矩的“职业打假人”,对不守规矩的“职业打假人”则要约束。需要理性对待“职业打假人”,同时疏通消费者维权通道,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让我们消费者维护自己正当权益能“来之能战,战之能胜”,这样才可以减轻对“职业打假人”的依赖。
刘东强也指出,“职业打假人”的产生有其客观原因,政府应当积极地利用、引导、规范,健全完善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合法的打假人给予合适的支持。通过多种方法净化市场,让生产者、经营者、消费的人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和谐共存。
王有银也说,对于确实属于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的“职业打假人”,其又是一股正能量的共治力量,既能够倒逼市场机制的净化,又可以促使监管部门更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责。所以,对于“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需要在法律框架内理性引导、有效规范和制约。
“‘职业打假人’的问题,的确也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所面临的现实窘境。”李迎春分析说,一方面,现有的法律和法规鼓励消费者打假维权;另一方面,对一些以打假为名实为谋取巨额利益的行为确有必要加以规制和惩处,但执法实践中如何去评判却又存在难题。其根本问题就在于,“职业打假人”与正常的消费者应如何区别,这需要法律上的进一步明确。